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间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贵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2化妆品卫生标准
2.1一般要求
2.1.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对原料的要求
2.2.1禁止使用表9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8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2.3.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2.3.1.2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2.3.1.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3.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质检报告具体办理流程:
【准备样品】—【填写测试申请表】—【快递样品与申请表】—【接收样品及申请单】—【确认信息、报价】—【客户汇款】—【开始测试】—【发送检测报告、快递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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