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几乎不需要计算机网络知识,即可侵入、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严重破坏
了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秩序,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其本质与传统的计算机系统已没有任何差别。这些设备都可能受到攻击破坏:
互联网上销售的专门用于控制手机的木马程序,可以通过无线网络获取手机中的信息;
通过无线网络传播病毒的案件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在工业控制设备中可能植入破坏性程序,
使得工业控制设备在特定条件下运行不正常;在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中可以内置程序非法获取
相关数据。任何内置有操作系统的智能化设备都可能成为入侵、
破坏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对象,应当将这些设备的安全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修改域名解析是破坏的一种形态,但何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变卡算吗?
未经授权擅自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增加账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未
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获利5000元以上的,属于增加计算机数据类的破坏行为吗?指导性案例没有告诉我们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