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商誉罪的客体,有两种观点:
复杂物体理论。侵权客体的内容存在差异:有人认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和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以及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认为,这包括受害人客观、公开地评价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中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它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有人认为它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和市场管理秩序;有人认为,它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和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也有人认为它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单目标理论。有人认为这是别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有人认为这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权;有些人认为这是商业人格权。
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信誉罪侵犯的客体复杂,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商誉权是指经营者对其依法创造的商誉的专有权和保护商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商誉权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其产权内容的表现形式是无形(物质)的,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就内容而言,商誉权既有人身内容,也有财产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类似。善意权不能等同于善意。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商誉不可侵犯的权利。商誉的保护是通过行使商誉权来实现的。商誉权应当与人格权、名誉权严格区分。商誉权和名誉权在主体范围、评估内容、实现方式和内容属性上存在差异。损害商誉和商品声誉罪的直接客体之一应当是他人的商誉权,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