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X 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质监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2月2X年5月5日市政府办印发的《X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X 政办发〔X〕5X号)同时废止。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