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清洁和清扫的目的应当是保持道路外观清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保障人民健康;城市道路清洁和清扫作业应当清洁、安全、文明、高效,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对公共生活和交通的影响。城市道路清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主要党政机关、重要外事机构及周边地区道路为一级,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区道路为二级,简易道路无排水管,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为III级。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道路附属设施的清洁水平应与连接道路的清洁水平一致。城市道路清扫和清扫应满足其等级的作业要求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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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洁和清洁作业应配备安全警示灯和标志设备。清洁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服,配备工具,确保作业安全。在道路清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粉尘污染。道路清扫和清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和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地点处理。严禁在绿地、排水格栅、排水井内清扫或倾倒。
道路清洁质量应根据道路清洁度的百分比系统进行评估。不同清洁和清洁等级道路的道路清洁度评估包括道路感官质量检查、道路可见垃圾和污渍密度检测以及道路灰尘检测。对于清洁等级和清洁等级的道路,道路清洁度评价总分应大于60分,单项评价得分应大于0分为合格标准。道路清洁与清洁质量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当地气候、环境、设备和资金情况,在每一条清洁与清洁等级道路的道路清洁度评价总分中设置优良分段。纯人工作业的道路和作业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作业面积、劳动定额等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