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建设大发展时期,目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突出的是资源与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随着人口增加和工业化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费将加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差距较大!建筑垃圾资源化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大量的建筑垃圾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年排放量已超过4亿吨,其中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年排放量均在3000万吨以上。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潜力很大。
1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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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申报 管理体系对策
1.1美国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的工业大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均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体系。1980年制定《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1965年制定的 (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1976、1980、1984、1988、1996年5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1.2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8年“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等.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4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欧洲的一些有关废物循环利用的指令,也对德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3日本
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年制定1997年修订了《再循环法),1994年制定了《推进废弃物对政策行动计划》,1998年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和《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2000年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和《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等有关法律,2001年制定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基本法》、《改进废弃物处理法》、《促进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2年制定了《建筑再利用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
1.4韩国
2003年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其4—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第21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第35条规定制定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第36、37条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第38条规定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第63—66条详细规定了违反该法不同事项下的罚则。2007年开始每5年建立再生计划,确定了提高再生骨料建设现场实际再生率、建设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建设废弃物妥善处理三大推进政策,当年建筑垃圾再生率即达到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