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经济性手段进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1)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制度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向有关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发放建筑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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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申报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工程结束后、合格证颁发之前,通过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完结审核标准,决定初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从而确保建筑垃圾生产者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这项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应用较多,(2)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施行已有多年,虽在建筑垃圾处置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重要的就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取费标准问题。若建筑垃圾处理取费标准过低,建筑垃圾生产者就会倾向于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置而不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目前多个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取费标准不一,有的是按照新建面积和拆除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性取费,如襄樊市新建建筑收费标准为5 元/m2,拆除建筑收费标准为6 元/m2;
有的是按照建筑垃圾重量取费,如: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5元/t(不含运输费)。由于,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表现出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和操作性,因此,需要具体分析收费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所得基本上不能满足建筑垃圾回收、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生产的运行费用、建筑垃圾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设备费用等。另外,在建筑垃圾处理收费中也应适当考虑因建筑垃圾排放而造成的环境损失收费。因此,各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适时召开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研讨会,共同探讨本地区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取费流程、取费使用等问题。除此之外,为了便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中体现对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的鼓励,如:混合建筑垃圾的收集价格要远高于分类的建筑垃圾
从而刺激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3)通过税收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源头管理。不少发达国家己将征收垃圾税作为一种减少废物产生、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激励手段之一。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基础上,也可以适当地考虑实行建筑垃圾填埋税及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税收减免或奖励。其中,建筑垃圾填埋税可有利于促进建筑垃圾从填埋场分流,例如:丹麦税法规定对焚烧或填埋的建筑垃圾实行逐年增税计划,迫使人们主动探索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1987–1993年间,丹麦因征收建筑垃圾税使建筑垃圾产量减少64%。目前,丹麦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提高到90%左右!此外,可适当提高资源税率,促使建筑业生产偏向采用高强度、高性能的再生材料,从而降低对天然建材的需求量。对开展建筑垃圾再利用或采用再生建材施工的企业,可在税收上予以优惠或鼓励。例如: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税。